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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浦东首部管理措施《浦东新区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正式公布,助推生物医药和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5-03-28 09:38
 

全国首创,浦东再创“新样板”促进优势产业,助力扩大规模,浦东医疗器械融资租赁行业迎来利好消息。据悉,今年浦东新区首部管理措施《浦东新区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已于324日正式,将于425日正式施行。这部为医疗器械融资租赁行业贴身定制的规范性文件将有助于进一步巩固浦东医疗器械融资租赁行业的领先地位,助力浦东生物医药、金融产业集聚创新发展。

立法保障,为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浦东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具有地理与政策的叠加优势。一方面依托外高桥保税区和张江科学城的枢纽、研发功能,更能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另一方面作为浦东新区今年出台的首部“管理措施”,《若干规定》践行了以制度创新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更符合医疗器械融资租赁行业的特点,贴合企业差异化管理的需要,通过明确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将售后回租纳入监管、跨部门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创新举措,拓宽行业发展路径,减轻行业发展负担,明晰行业管理要求,为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服务民生,有助于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近年来,国内医疗健康产业迎来黄金发展期,同时对医疗设备使用需求也在持续提升,医疗器械融资租赁逐渐成为大中小型医疗机构获得医疗设备和缓解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对医疗卫生行业和人民身体健康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助于国产医疗器械拓展市场,提升医疗器械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

 
 
《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1、为什么要制定《若干规定》?
 
 
 
 

近年来,医疗器械融资租赁行业蓬勃发展,同时监管部门通过监管和调研发现,该行业发展与现有监管要求存在差距,行业发展面临以下迫切需求:一是明确经营范围。2023年出台的《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提出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将业务范围拓展至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医疗器械,为推动该浦东新区法规有效实施,有必要通过《融资租赁若干规定》明确将经营范围由现行的“融资租赁适用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大型医用设备”扩大至“融资租赁适用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医疗器械”,以满足行业发展需求。二是差异化管理。监管和行业调研情况显示,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公司质量管理现状与现行监管要求存在差距,企业呼吁出台符合融资租赁活动实际的差异化管理规范。三是明确售后回租监管要求。目前,融资租赁公司主要通过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模式开展医疗器械融资租赁活动。现行法规文件虽未禁止售后回租模式,但缺少针对该模式的准入及监管要求。根据市场调研,售后回租模式发展势头迅猛,企业合规愿望强烈。

面对医疗械器融资租赁行业差异化管理、售后回租等发展新需求,有必要通过制定管理措施,在对融资租赁浦东新区法规进行细化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相关活动及其管理作出创新规定,为促进新区医疗器械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若干规定》制定的思路是什么?
 
 
 
 

浦东市场局通过融资租赁立法改革力图平衡“管理”和“促进”的关系,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努力做到既要“放得活”又要“管得住”的良好秩序。《若干规定》的亮点体现在:通过明确经营范围、差异化管理要求、将售后回租纳入监管范围等新举措,充分促进现有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减轻企业发展负担,实现“放得活”。同时通过加强证后监管及与金融管理部门跨部门联合监管,确保融资租赁产品的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实现“管得住”,从而更好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3、《若干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若干规定》共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一般性规定。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融资租赁方式、经营范围和简化流程。(第一条至第五条)

(二)明确融资租赁公司质量管理总体要求。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覆盖融资租赁医疗器械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差异化管理,并对机构人员、场所条件、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记录等质量管理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

(三)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差异化管理要求。针对融资租赁活动的特殊性,《若干规定》对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记录、信息追溯、定期巡查、租后服务等方面明确了具体的差异化管理要求。(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

(四)明确融资租赁公司自查和监督检查要求。一是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并按照规定提交自查报告。二是要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和重点监督检查,必要时对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的供货者和适用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或者会同融资租赁行业管理部门联合开展跨部门双随机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4、《若干规定》有哪些创新点?
 
 
 
 

《若干规定》内容是针对医疗器械融资租赁行业的差异化准入及监管措施,是对上位法的创新性补充,主要有三个创新重点:

(一)将医疗器械售后回租纳入监管范围。针对目前医疗器械融资租赁行业中售后回租模式占比较大的发展现状,在全国率先将售后回租模式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售后回租模式下相关质量管理具体要求,使其从之前合规性的模糊地带进入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二)形成差异化管理要求和监管措施。《若干规定》提出建立符合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在质量管理体系下相关质量管理工作具体要求,推动形成一套符合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特点的差异化管理要求和监管措施。

如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与供货者、使用单位通过签订医疗器械买卖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共同承担医疗器械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形成一套更合理有效的融资租赁公司质量管理工作模式。

(三)建立跨部门监督检查机制。结合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特点和相关监督检查要求,《若干规定》提出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融资租赁行业管理部门共享监管信息,建立风险会商机制,必要时联合开展跨部门双随机监督检查。

 
融资租赁公司如何申请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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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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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4月25日起,融资租赁公司可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网站,选择浦东新区“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项,根据办事指南进行申请办理。

网址: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region/SH00PD

融资租赁公司填报网上申请时可选择上传申请材料加盖电子签章实现“零跑动”全程网办。

若有线下办理需要,在提交网上申请后可到对应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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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办理窗口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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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浦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1-80号窗口(咨询电话:021-68542222*88261);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张东路1158号3号楼许可81-82窗口(咨询电话:021-33833156);

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浦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惠南分中心1-20号窗口(咨询电话:021-68004220);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行政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21-68286624);

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基隆路9号保税区域综合政务服务中心1-18号窗口(咨询电话:021-58696095);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旅游度假区申迪北路700号4号楼度假区分局注册大厅1-2号窗口(咨询电话:021-20991740)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浦府管规〔2025〕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5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浦东新区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经营活动,促进浦东新区医疗器械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经营场所所在地在浦东新区,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市地方金融部门纳入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医疗器械的融资租赁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融资租赁方式)

 

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包括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方式。

 

第四条  (经营范围)

 

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其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适用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医疗器械。

 

第五条  (简化流程)

 

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时,可以同时合并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无需另行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合并办理时,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单独制发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号加载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

 

第六条  (质量管理体系)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要求,建立覆盖融资租赁医疗器械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

 

融资租赁公司、供货者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医疗器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与供货者、使用单位签订医疗器械买卖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融资租赁公司、供货者和使用单位在采购、收货与验收、贮存与检查、销售、出库与运输、售后服务等医疗器械经营环节承担的质量管理工作内容,并及时督促供货者和使用单位落实合同约定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质量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建立医疗器械租赁记录制度、定期巡查制度、督促供货者和使用单位落实约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制度。

 

质量管理制度应当符合融资租赁公司实际,并与医疗器械买卖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中融资租赁公司、供货者和使用单位关于医疗器械经营各环节质量管理工作内容约定情况保持一致。

 

第八条  (机构人员)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规范》要求的条件。

 

第九条  (场所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

 

第十条  (质量记录)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相应质量管理记录,并督促供货者和使用单位建立医疗器械买卖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质量管理记录,相关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并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租赁记录)

 

融资租赁公司以直接租赁方式从事医疗器械租赁业务的,租赁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单价、金额;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租赁日期;

(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四)供货者的名称、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五)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包括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合同终止原因以及时间、医疗器械处置情况等;

(六)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若有)。

融资租赁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从事医疗器械租赁业务的,租赁记录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五项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追溯)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使用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产品信息追溯管理。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要求登录市医疗器械追溯报告系统,登记、维护医疗器械相关追溯信息。支持相关行业协会搭建追溯信息平台,为监管部门提供数据支持。

 

融资租赁公司以直接租赁方式从事医疗器械租赁业务的,应当保证下列信息可追溯: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四)供货者的名称、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五)使用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六)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若有)。

融资租赁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从事医疗器械租赁业务的,应当保证前款第一项、第五项信息可追溯。

 

第十三条  (租后服务)

 

在直接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提供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租后服务。约定由供货者或者第三方机构提供租后服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定期巡查)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其出租的医疗器械开展巡查,确认医疗器械质量状况,并建立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包括下列信息:

 

(一)巡查日期、巡查人、使用单位;

(二)医疗器械的名称、注册证号、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状况、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自查报告)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按照《规范》及本规定要求进行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依托相关行业协会搭建的可对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融资租赁公司质量管理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以及融资租赁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评级,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调整,并对其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经营。下列事项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是否根据经营产品的风险程度、质量安全风险情况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等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二)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是否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

(三)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

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对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的供货者和使用单位进行延伸检查。

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融资租赁行业管理部门共享监管信息,建立风险会商机制,必要时开展跨部门双随机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5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24日。

 

文章来源:浦东市场监管/中国上海自贸实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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