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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租赁实操认知误区一:经营性租赁就是经营租赁

2026-10-30 16:16

误区表现

“经营性租赁就是经营租赁”——这是目前融资租赁行业中最普遍的认知误区。产生这一误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缺乏官方定义。在2026年之前,中国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中从未对“经营性租赁”做出明确的、区别于“经营租赁”的官方定义。从业者只能按照字面意思理解——既然叫“经营性租赁”,自然就是经营租赁。

二是缺乏权威描述。行业教材和学术文献中对经营性租赁的论述较少,大部分从业者没有系统的理论认知。

三是缺乏实务经验。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务中长期以售后回租为主(占比长期超过80%),直租占比不足20%,经营性租赁的业务实践更是凤毛麟角。没有做过、没有经历过,就只能按照字面意思“望文生义”。

四是会计处理带来的认知混淆。经营性租赁的出租人按照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这进一步强化了从业者“经营性租赁就是经营租赁”的错误认知。

五是字面误导。“经营性租赁”与“经营租赁”仅一字之差,在行业认知中很容易被等同对待。

但深入分析便会发现,两者的法律归属、业务逻辑、监管归属均有本质不同。

 

 

01

经营租赁与经营性租赁的根本区别

 

在展开对比之前,首先需要厘清一个基础概念:经营租赁是什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在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将自有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支付租金、使用资产,租赁期满后资产归还出租人。经营租赁是一种单纯的资产使用权的转移,不涉及融资功能,不涉及“承租人选择、出租人采购”的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也不需要融资租赁牌照。

 

经营租赁与经营性租赁虽然名称相近,但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业务逻辑、法律结构和监管归属完全不同。融资租赁从业者对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非常清楚,在国际化的业务实务中,还存在一种介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之间的业务需求,既不等同于一般融资租赁,又不等同于传统经营租赁,这种模式称为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下面详细看一下有哪些方面介于两者之间以及如何判定:

 

判定标准一:设备选择权归属不同。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自主决定购买什么设备、出租给谁。出租人是设备采购的决策者。经营性租赁业务需求中,承租人是租赁物和出卖人的选择者——承租人决定要什么设备、找谁买、以什么价格成交,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设备。这一“承租人选择、出租人采购”的交易结构,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定义,也是经营性租赁归属于融资租赁而非传统经营租赁的根本特征。

 

判定标准二:租赁物来源不同。

经营租赁中,租赁物是出租人自有或自行采购的资产。经营性租赁业务需求中,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这是经营性租赁归属于融资租赁的法律基础。

 

判定标准三:出租人是否承担余值风险不同。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天然承担设备余值风险,但这是出租人自主经营决策的结果。经营性租赁业务需求中,出租人承担余值风险是概率事件——通过预留余值(非全额清偿)和承租人选择,在租期结束时给予承租人续租、退租、留购三项选择权。世界租赁大会主席阿曼波指出,经营性租赁是融资租赁发展的高级阶段,是融资租赁的创新。

 

判定标准四:租赁期是否覆盖设备全部经济寿命不同。

经营租赁的租期通常较短,不覆盖设备全部经济寿命。融资性租赁(还本付息)的租期覆盖设备主要经济寿命。经营性租赁的租期介于两者之间——租期通常设计在设备经济寿命的一半左右,租期结束时设备仍有相当的使用价值。

 

判定标准五:承租人是否拥有退租选择权不同。

这是最核心的区分标准。经营租赁中,承租人到期退租是合同自然终止。融资性租赁中,承租人到期必须购买,没有退租选项。经营性租赁业务需求中,承租人拥有退租选择权——可以退租、可以续租、可以留购。退租选择权是经营性租赁区别于融资性租赁的核心法律特征。

 

判定标准六:租赁物处置方式不同。

经营租赁中,租赁物由出租人长期持有并持续出租。经营性租赁业务需求中,租赁物大概率由承租人留购,如果承租人选择退回,租赁物的处置方式也是多样化的——二次销售、再租赁、场景降级、翻新、拆解等(即“余值收益菜单”的七种路径),出租人的利润来源从单一的租金变为“利差+余值收益+服务费”的多元结构。

 

 


02

九个维度对比一览

 

03

官方定义:金规〔2025〕25号的首次明确

 

2025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5〕2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首次对经营性租赁做出官方定义: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中,根据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纳入经营租赁会计科目核算的,为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租赁业务。”

 

这一定义清晰传递了三个核心信息:

第一,经营性租赁是“融资租赁业务”,不是“经营租赁业务”。定义明确将其置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框架下,而非经营租赁框架。

第二,经营性租赁需要融资租赁牌照,受金融监管。该办法的适用对象是金融租赁公司,这意味着经营性租赁必须在融资租赁牌照下开展,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如果经营性租赁就是经营租赁,就不需要融资租赁牌照,就不属于金融监管范围——但事实恰恰相反。

第三,经营性租赁与经营租赁的“交叉点”在会计科目。二者在会计上均纳入经营租赁科目核算,但在法律和监管层面,经营性租赁明确归属于融资租赁。

 

金规〔2025〕25号的发布,彻底终结了“经营性租赁没有官方定义”的历史。该办法通篇以融资租赁业务为框架,将经营性租赁纳入融资租赁的监管体系。

 

 

04

经营性租赁的“双层归属”

 

经营性租赁最独特的属性在于它的“双层归属”:

 

第一层:在法律和监管层面,归属于融资租赁。

- 经营性租赁的合同本质是融资租赁合同,受《民法典》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规范。

- 经营性租赁需要融资租赁/金融租赁牌照,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

- 金规〔2025〕25号明确将其界定为“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二层:在会计和税收层面,归属于经营租赁。

- 经营性租赁的出租人按照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租金收入分期确认,租赁物在出租人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为固定资产。

- 2021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的新租赁准则,统一了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方式——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均需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但出租人端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双层归属意味着:经营性租赁在法律和监管上“姓‘融’(融资租赁)”,在会计和税收上“姓‘经’(经营租赁)”。这是理解经营性租赁本质的关键。

 

 

05

实践验证:广东省公立医院医疗设备经营性租赁试点

 

广东省自2023年起在公立医院试点医疗设备租赁,2024年全面推广至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为什么公立医院需要经营性租赁?

 

2023年12月,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3〕31号),明确要求“严禁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融资性租赁(还本付息)被认定为“举债购置”,触碰政策红线。而经营性租赁不是举债——承租人拥有退租选择权,租赁期满可以选择不购买,因此被认定为“购买设备使用权”而非“分期付款购买设备”。

 

公立医院面临的困境是:一方面,诊疗水平提升需要持续引进先进设备;另一方面,财政拨款有限,举债购置被严格禁止。融资性租赁这条路走不通,传统经营租赁又无法满足“承租人选择设备、出租人按需采购”的业务要求。正是在这一真实需求的倒逼下,经营性租赁模式应运而生——它既满足了公立医院“不举债、不增加即期负债”的合规要求,又保留了融资租赁“承租人选择、出租人采购”的核心特征。

 

对融资租赁行业而言,广东试点的意义是里程碑式的:

 

第一,经营性租赁从理论走向实践。在此之前,经营性租赁在中国更多停留在学术讨论和概念层面。广东试点证明了经营性租赁可以在公立医院这一最严格的合规场景下落地,具有可复制性。

第二,开辟了“真租赁”的实践路径。经营性租赁要求出租人承担余值风险、赋予承租人退租选择权——这正是融资租赁区别于信贷的核心特征。广东试点为行业提供了“如何做真租赁”的完整范本。

第三,推动了监管政策的明确化。2025年12月,金规〔2025〕25号首次对经营性租赁做出官方定义,将经营性租赁正式纳入融资租赁监管框架。这一政策的出台,离不开广东试点等实践探索的推动。

第四,验证了经营性租赁的“双层归属”。广东试点的实践表明:经营性租赁在法律和监管层面归属于融资租赁(需要融资租赁牌照、受金融监管),在会计和税收层面归属于经营租赁(出租人按经营租赁处理)。这一“双层归属”特征在实务中被反复验证,为行业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

 

 

06

行动建议

 

传统经营租赁属于实体企业的业务范畴,不需要融资租赁牌照即可开展。金融监管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支持实体”,这并不意味着要亲自下场做成实体企业——恰恰相反,融资租赁公司的优势在于以金融能力服务实体,而非替代实体。

 

经营租赁需要出租人全资持有设备、承担资产全生命周期的运营风险,从采购、仓储、维护到报废处置全链条管理,是典型的重资产实体业务,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技术淘汰风险高、竞争激烈、成本高、效率低。

 

经营性租赁则不同——出租人只是阶段性持有设备,承担的是有限的退租风险,资产通过余值管理和再租赁实现循环利用,是轻资产模式。赚的是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定价的钱,而非设备运营的辛苦钱。

 

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经营租赁赚的是“资产使用的钱”,经营性租赁赚的是“资产管理的钱”。

 

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与其做经营租赁,不如做经营性租赁。前者让你陷入实体企业的重资产泥潭,后者才能发挥融资租赁“融资+融物+管理”的牌照优势。错把经营租赁当方向,是对“支持实体”的误读;回归经营性租赁,才是融资租赁的本源正道。

 

来     源:鑫联享
作     者:杨兆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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