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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租赁实操认知误区二:把融资租赁合同拆分多次签订就是经营性租赁

2026-11-05 11:05

误区表现

某公立医院医疗设备经营性租赁项目,设备经济寿命10年,租赁期设计为6年。但政府采购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于是将6年租期拆成两份3年合同,分别招标、分别签订。签约时认为:既然每份合同期限都不超过3年,且医院拥有退租选择权,这就是经营性租赁。

 

这是经营性租赁实操中第二个普遍的认知误区:把融资租赁合同拆分成多次签订,就能规避融资租赁的认定,使之成为经营性租赁。

 


01

造成误解的三个原因

 

原因一:政府采购期限的法律限制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01-03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而医疗设备经营性租赁的总租赁期通常设计为6年以上,超过法定合同期限。于是实务中出现了“拆分为多个3年合同”的操作——既然单份合同不超过3年,似乎就“合规”了。

 

原因二:对“经营性租赁”的片面理解

许多人认为经营性租赁的核心特征是“租期短、可退租”,只要合同赋予承租人退租选择权、期限不超过3年,就是经营性租赁。这种理解忽略了租赁性质的实质性判断标准。

 

原因三:混淆了合同形式与租赁实质

合同拆分只是形式上的安排。租赁是融资性还是经营性,不取决于合同签了几份、每份签了多久,而取决于租赁是否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形式上的拆分,改变不了实质上的风险报酬转移。

 


02

法律冲突:合同拆分与租赁性质的认定

 

2.1 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 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且购买价款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 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通常指75%以上);

- 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通常指90%以上);

-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风险报酬转移是核心判定标准,合同形式不能改变实质性认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

 

2.2 拆分的合同为什么仍可能被穿透认定为融资租赁

 

将6年租期拆成两份3年合同,在穿透式审查下,法院和审计机构不会只看单份合同的表面期限,而是会从整体交易实质进行判断:

 

第一,租期占比可能超过75%。设备经济寿命10年,6年总租期占使用寿命的60%,虽然未超过75%的阈值,但若设备经济寿命实际更短(如技术迭代快的医疗设备),则可能触及阈值。对于技术迭代较快的医疗设备,其经济使用寿命可能短于物理寿命,6年租期占比可能已经超过75%。

 

第二,租金现值可能几乎相当于设备公允价值。如果6年租金总额覆盖了设备采购成本的大部分甚至全部,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可能接近设备公允价值(90%以上)。

 

第三,“1元留购”是融资租赁的“铁证”。无论是一份合同还是拆分多份,只要约定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以1元等象征性价格留购,法院和审计机构会据此认定所有权实质上已转移给承租人。1元留购意味着承租人承担了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这正是融资租赁的核心特征。

 

第四,名义上的退租选择权可能被穿透。如果合同虽然写了“可退租”,但退租在经济上不理性(如退租需支付巨额违约金、设备已折旧至残值),法院可能认定退租选择权是形式上的,实质仍是融资租赁。

 

2.3 司法实践的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上海金融法院在“双租赁”案((2023)沪74民初859号)中认定:第二层售后回租合同因缺乏融物属性,应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该案入选上海金融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这表明:法院关注的是交易的经济实质,而非合同形式。

 

 

03

为什么需要区分合同性质?

 

核心原因:判定是否构成“举债购置”和“新增隐性债务”。

 

公立医院经营性租赁之所以被需要,根本原因是国家严禁公立医院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2023年12月,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3〕31号),明确要求“严禁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融资性租赁(还本付息)被认定为“举债购置”,触碰政策红线。如果拆分后的合同被穿透认定为融资租赁,那么医院通过“拆分合同”规避举债购置认定的做法将失败——合同仍被视为举债购置,触碰合规红线。

 

隐性债务风险同样不容忽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明确包括通过金融(融资)租赁等方式举借债务、实际依靠财政资金偿还的情形。如果合同被认定为融资租赁,且还款依赖财政资金,就可能被认定为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区分融资性租赁与经营性租赁,本质是在区分“举债”与“不举债”。

 

 

04

正解的做法

 

4.1 第一份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三项选择权

 

第一份合同必须包含明确的留购、续租、退租条款。后续合同均按此约定执行,每份合同才可能符合经营性租赁的性质。

4.2 区分“合同拆分”与“合同续签”

合同拆分是把一个6年的租赁安排拆成两个独立的3年交易;合同续签是在一个6年以上的租赁安排中,分阶段履行合同。两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4.3 1元留购的风险警示

 

1元留购,无论是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还是拆分为多份,在穿透式审计情况下,均会按照融资性租赁认定。这不是合同拆分能解决的问题。1元留购本身就是融资租赁的“铁证”——它直接证明了所有权实质上会在租期结束时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承担了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

 

在涉及公立医院的经营性租赁项目中,必须摒弃1元留购的安排,改为按公允价值留购,否则将被认定为举债购置,触碰政策红线。

 

4.4 政府采购的合规路径

 

对于公立医院等政府采购主体,建议采用以下合规路径:

1. 首次招标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续租选择权,包括续租条件和租金计算方法

2. 合同设计为“3年+续租”模式,续租是同一合同关系的延续,而非“拆分为两个独立的3年合同”

3. 续租时走单一来源采购程序,以首次合同中的续租条款为核心依据

4. 确保续租租金按合同约定执行,而非重新谈判

 

 

05

总结

 

把融资租赁合同拆分成多次签订,并不能改变租赁的性质。

 

拆分合同的第一份合同可以符合经营性租赁的性质,但前提是合同明确约定留购、续租、退租条款,后续合同均按此约定执行,且每份合同均保持经营性租赁的实质——非全额清偿、出租人承担余值风险、留购价格为公允价值而非1元。

 

1元留购是融资租赁的“铁证”。无论是一份合同还是拆分为多份,在穿透式审计下均会按照融资性租赁认定。在公立医院经营性租赁项目中,必须摒弃1元留购,否则将被认定为举债购置。

 

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虽然合同期限受3年限制,但通过首次招标时约定续租选择权、续租时走单一来源采购程序,可以实现6年以上租赁期的合规安排。关键在于把“续租”作为合同权利来设计,而非把合同拆分成独立的交易。

 

记住:形式可以拆分,实质无法拆分。




来     源:鑫联享
作     者:杨兆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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