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详细的基金子公司业务分类大全详解
2017-07-03 15:33
基金子公司的业务灵活,所受限制较少,随着我国融资需求和投资需求的多样化发展,以及金融的不断创新,各类业务不断涌现,此处,只简略提及我国基金子公司在2013年发展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业务类型。
1.传统融资类业务
1.1.类信托业务
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房地产投资的融资需求一直较为旺盛,之前多通过信托和券商资管计划来发行产品募集资金,随着基金子公司的成立,其开展类信托业务,来为这些融资方提供资金。以产融结合为核心,以债权、收益权、私募股权等方式投资于交通运输、能源、产业园基础设施、水务环保等企业。立足于与国内外优质房地产企业合作,以股权、债权、股债结合等方式投资于较好的房地产企业及项目。
1.2.股权质押业务
以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业务多是银行和信托公司来开展,随着基金子公司的陆续成立,以及业务的不断拓展,越来越多的基金子公司开始介入该业务领域,同时,银行系的基金子公司体现了在该业务上的一定优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工银瑞信和招商基金旗下子公司纷纷开展了股权质押业务,通过有竞争力的融资成本和适合的质押率,以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的形式提供融资。
基金子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用于受让融资方持有的股权收益权,融资方以上市公司股票或优质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作为主要的增信措施。比如,2013年6月19日,上市公司赤峰黄金发布公告,该公司股东赵桂香、赵桂媛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836.65万股(各占公司总股本的6.48%)质押给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质押期限自6月17日起。
2.投资类业务
在成立初期,基金子公司对接银行、信托、期货公司、券商、私募基金,或者是对接地方融资平台、上市公司,常常扮演的是融资通道的角色,随着子公司实施主动的业务转型,投资类业务日益受到青睐,依托于母公司强大的投研团队,子公司正在积极开拓投资类业务的发展,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基金公司子公司可以依赖原公募投研团队形成的投资优势,设立相应的投资管理产品。投资标的从传统的债券、股票等,也涌现出各种产
品设计的创新,譬如设计投向利率、汇率、商品期货、金融衍生品的产品,甚至推出跨境套利产品。
举例一个现金管理类业务,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池子资金可以投资于银行一般性存款及存款收益权。
3.资产证券化业务
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子公司可以将一些非标信托债权资产进行包装后,在交易所或者场外市场进行交易。特别是可以通过和银行合作来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
4.通道业务
在我国相关政策监管下,比如商业银行相关信贷政策规定,不得向某些行业或者不符合风控要求的企业直接发放贷款,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的资金通过信托、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子公司的"通道",最终流向需要融资的企业。此前,信托和证券公司的通道业务快速发展,作为"通道"的机构,通过出借牌照,将外部资产以产品合同形式在公司内履行一个流程,并不直接或者亲自参与该业务的资产管理以及不需主动、系统地进行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以及安排风控措施,承担的风险较小。
与信托公司相比,基金子公司没有资本金限制,成本较低。2013年3月,规范商业银行理财的8号文出台,商业银行持有的非标资产处臵来满足指标的规定要求,使得信托、券商和基金子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之争,激烈程度再次升级。在基金子公司成立初期,倾向于通过较为简单的"通道"业务来扩展业务,但是"通道"业务的利润正在变得微薄,而多家"通道"机构的业务竞争,使得通道费一再降低,使得之前依赖于"通道"业务而快速发展的基金子公司面临业务转型的压力。
4.1.优势
(1)依靠母公司,业务协同以及资源共享。
基金子公司可以凭借母公司强大的投研团队以及投研能力,筛选出具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和相关领域,同时借鉴研究团队对公司的考查方法以及母公司的风险管理控制措施,来提升风险甄别和控制能力,选出风险可控的项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子公司的研究、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2)业务更为灵活。
当银信合作或者银证合作受到监管层的一些限制时,未受到管制的基金子公司将开展更为灵活业务来拓宽市场,把握机遇。2013年7月,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下发《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对银证合作定向资管业务进行了规范,要求银证合作定向业务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而对于基金子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并无类似的约束和限制。对于部分地方政府平台融资项目,基金子公司也愿意承接,部分基金子公司还充当了PE募集资金的通道等等。从政策角度来说,较少的限制赋予了基金子公司业务更多的灵活性,使得其业务规模迅速膨胀。
(3)通道业务较其他竞争者具备一定优势。
与信托公司和券商资管相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只对基金公司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有限制,即不低于2000万元,并没有对业务提出风险资本和净资本需要对照的概念。由于没有资本金限制,成本较低,基金子公司在通道业务上占据一定优势地位。信托系背景的基金成立子公司,股东方可将一些比较占用资本金、利润较薄的通道类业务转移到基金子公司进行操作。
(4)基金子公司让中小基金公司有发展机会
传统公募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使得中小基金的发展压力日益凸显。同时由于一些政策的限制,使得基金管理公司在业务发展上有所限制,不能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而基金子公司使得一些基金公司能够有更好的发展机会。尽管,在基金子公司的成立初期,多依赖于类信托业务和通道业务来发展业务,但是在积累了一定基础之后,基金子公司也在不断寻求转型,开展一些主动投资和技术含量更高的业务。总体来说,基金子公司对于整个公募基金行业的发展还是有着较多的正面意义的,且每一家基金公司以及相对应的基金子公司应该结合自己公司的特点和优势来更为针对性来开展基金子公司的业务。
4.2.劣势
(1)承揽项目以及产品销售能力有待提升。
尽管越来越多的基金子公司倾向于转型主动管理,但是这个过程并不容易。从流通环节看,主动管理项目的承揽和销售首当其冲。好项目的竞争激烈,对于一些涉及的行业目,基金子公司作为后来参与者,并没有明显的优势。同时,对于一些无背景的基金子公司来说,由于自身缺乏成熟的渠道,产品销售也是一个问题。相对于子公司的产品,可能银行会较倾向于销售信托,主要是因为,至少在目前,信托刚性兑付的情况并未打破,而基金子公司的注册资金金叫上,且在一些项目上,对手方资信较弱,且相应的监管还有待加强。而券商作为销售渠道要求较高,且市场投资者对基金子公司产品的认可程度未必有信托产品那么高,销售问题也是基金子公司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劣势。
(2)风险控制需进一步改善。
此外,基金子公司的业务风险以及相关风险控制可能也存在改进的空间。类信托业务项目的核心管理在后期,包括项目的后续跟踪、回款等,一些较为激进的子公司在承揽项目时,对对手方的要求不断降低,加大了项目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和难度,同时,对于后期管理重视度不够,存在一些管理疏漏。如果整体项目的风险是可控的前提下,特殊时点的流动性问题,需要基金子公司能够做出合理的应对措施。2013年的流动性紧张从6月开始一直延续到年末,流动性问题值得关注。
5.基金子公司、信托和券商资管的比较分析
基金子公司成立初期,多发行类信托产品,或者大力发展通道业务,分食了许多原是信托公司和券商资管开展的业务。基金子公司与信托公司、券商资管在业务开展上有哪些异同,发行的产品联系和区别又在哪里,在本部分进行一个归纳总结。
5.1.基金子公司与信托
在法律关系上,基金子公司与信托同属于信托关系,可以通过募集单一资金和集合资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并且资金都可以投向各类资产。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子公司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来投资于以下资产,包括:(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但是,在投资限制、监管等方面,基金子公司和信托仍有显着差异。
(1)投资人数限制,基金子公司参与人数更多。
基金子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而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2)基金子公司投资标的更为灵活且相关约束较少,但兑付问题值得关注。
信托计划无法在银信合作中投资票据资产;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种投资标的上均不受限制。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净资本的占用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无净
资本约束,满足注册资本2000万即可。对于一些房地产或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的项目,信托公司受到一定的业务限制或者是需要提交相关申请,而基金子公司在这方面受限制较少。在我国,目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都存在着"刚性兑付"的问题,信用风险一直没有暴露,存在问题的信托项目,以各类方式最终以"刚性兑付"收场,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没有此类操作惯例。随着未来我国信用风险的逐步暴露,无论是信托行业还是基金子公司行业总将再次面临兑付问题的选择。
(3)子公司依托母公司投研能力较强但销售能力逊于信托。
相对来说,基金子公司依托公司强大的投研团队以及较为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在资产市场投资或者对对手方分析和项目筛选方面,可以充分利用母公司的优势,优于信托公司。而在产品的销售,即资金募集能力上,由于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渠道有限,无论是银行还是券商的销售渠道,压力都较大。而一些信托公司具有专门的直销团队,或者与银行和券商的销售团队早已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资金募集方面,信托公司占据一定优势。但是未来,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譬如信托系基金成立的子公司亦或者股东为第三方销售机构,基金子公司产品的销售压力部分缓解,从长期角度看,仍需制定相应的措施来拓宽销售渠道。
5.2.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
与信托类似,券商资管与基金子公司也有类似之处,都可以募集单一资金投资到各类资产,且投资标的较广,都可以集集合资金参与交易所转让的产品以及集合信托等。但是,券商资管是委托关系,基金子公司是信托关系,且在其他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1)投资人数限制不同。
对于券商资管不同的计划来说,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2)投资范围与净资本约束不同。
对于券商资管来说,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仅限于单一资金投资,投资限制较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为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未涉及非标金融产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限制较少,但需要证监会逐一审批,操作效率较低。相对来说,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较广泛。在银证合作中,券商资管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而基金子公司则无约束。
券商资管隶属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受到净资本约束,因此券商资管的总体规模受到一定限制;而基金子公司不受净资本约束,满足注册资本2000万的要求即可。
(3)募集资金的能力,券商资管略占优势。
券商资管的销售可以依靠于证券公司强大的经纪业务体系,因此其在集合资金募集方面较有实力。而基金子公司因其成立时间较短,且依靠于银行和证券公司等外部销售渠道,销售压力一直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