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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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

 1、直接租赁:
我公司根据承租方的请求,向承租方指定的设备制造商购买设备,并以承租方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承租设备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方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在租期结束后,我公司以双方约定的价格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企业。承租人选择该融资租赁方式,可以利用租赁资金购置新设备,扩大企业产能。
2、售后回租:
我公司购买承租人拥有所有权的设备,再返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在该融资租赁方式中,承租人既是设备出售方、也是承租方,租赁物是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约前已全额购买(取得相关发票)并正在使用的设备。承租方选择该融资租赁方式,可以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运营的同时,盘活企业固定资产。
3、委托租赁:
我公司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
4、转租赁:
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我公司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承租人,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租赁期满设备归还原设备所有者。
此模式有利于发挥专业优势、避免关联交易。
5、杠杆租赁:
由我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的租赁方式。我公司通过成立一家项目公司,投入租赁物购置的部分金额,并以此为财务杠杆,为租赁项目取得全部资金。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6、经营性租赁:
由出租方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与收益。使用这种方式的承租方不以最终拥有租赁物为目的,在其财务报表中不反映为固定资产。这种方式适用于为了规避设备风险或者需要表外融资,或需要利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7、多元化租赁模式:
我们可根据客户的实际业务要求,为客户量身定制形式灵活多样的融资租赁服务套餐,满足不同客户个性化的租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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