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06-15 10:2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助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北京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全面深化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建立专业高效、配套完善、竞争有序、稳健规范、具有国际竞争力、北京特色的现代融资租赁体系,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发展、非首都功能疏解、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等,为打造北京“高精尖”经济结构贡献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北京市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和市场渗透率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专业优势突出、管理先进、国际竞争力强,资产超百亿元的融资租赁企业数占比翻一番;统一、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基本建立,政策扶持体系初步形成;融资租赁规模企业比例和竞争力居国内前列。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培育市场主体
1.支持有条件的行政区域设立融资(金融)租赁聚集区,鼓励出台区域性支持融资(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支持天竺综保区开展飞机租赁等业务;加快培育一批骨干企业。
2.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对符合本市金融产业政策和准入管理规定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3.对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重视融资租赁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的作用。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融资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2.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工程机械、医疗设备等传统领域做大做强,积极拓展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公交车、出租车、公共自行车、海绵城市、城市照明等城市公用事业;支持融资租赁业与现代农业结合,扩大农业机械设备租赁市场。
3.开拓跨境融资租赁市场。围绕国家“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拓展海外租赁市场。简化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境外项目公司和特殊目的公司的备案手续。支持通过融资租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扩大高端设备进口,提升技术装备水平;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与生产性企业联手推动设备“走出去”,扩大本市产品国际影响力。
4.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具有购买资质。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
5.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比照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质)押登记。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办理业务。
6.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按照要求完整、准确地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赁物权属状况进行登记,并对标的物权属状态进行查询。按照有关规定,将有接入意愿且具备接入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融资租赁业务的信用信息报送及查询。
7.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不断优化产品服务,加强对北京市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融资服务,推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规范化、连锁化、便利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
8.加大对融资租赁理念和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多渠道融资
1.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
2.加快建立标准化、规范化、高效运转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支持建立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盘活存量租赁资产。支持设立融资租赁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为融资租赁公司服务的专业咨询、技术服务、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相关产业。
(四)完善公共服务
逐步建立统一、规范、全面的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融资租赁统计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托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统计信息交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融资租赁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行业风险防范,利用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有效防范和处置融资租赁企业非法集资行为,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公司及时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加强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和共享,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强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管理,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加大监管信息公示力度,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信息及时汇总到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