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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新突破

2013-07-10 10:06
        2013年3月7日,华胜天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汪志峰与美国ROSENTHALINC公司总裁Joel Goldberg先生就中国融资租赁资产在境内实现租金保理合作初步达成一致,由ROSENTHALINC公司在香港和天津滨海新区各成立一家租赁商业保理公司,预计注册资本金将达到1亿美元, 华胜天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ROSENTHALINC公司在国内的合作伙伴,双方共同协作,致力于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为中国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现新的突破。

        美国ROSENTHALINC公司:罗圣公司(Rosenthal & Rosenthal Inc.)成立于1938年,是罗圣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罗圣集团是美国最大的私有股份商业融资保理公司。罗圣公司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已有25年历史,并与世界多家金融机构建立了重要的合作关系。

        融资租赁与保理业务概念: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概念目前融资租赁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根据双方保理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支付租赁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并作为租金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007 年 3 月 1 日新修订并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即指银行向金融租赁公司开办的国内保理业务。保理是租赁公司解决资金来源的渠道之一,很多银行和各类型租赁公司开展保理业务合作,其业务核心是租赁公司应收租金债权的转让。

        国内保理借鉴国际保理概念和操作模式保理一词源于国际结算中的国际保理业务。当出口商以赊销方式向进口商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保理商(银行)通过收购债权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坏帐担保、应收帐款催收和管理、贸易融资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采取双保理机制,即同时存在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出口商将应收帐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通过与债务人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建立的国际保理业务协议,委托进口保理商负责帐款回收并提供坏帐担保。很多进、出口保理商都是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会员,在与进、出口商办理保理业务中遵循该会制订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并据此规范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国际保理业务中,依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的申请,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债务人)进行信用评估,如果其信用良好,进口商将为其核准信用额度。对经核准额度内的应收帐款,保理商提供 100的坏帐担保,保理商对出口商没有追索权,即当进口商发生信用危机不能清偿,保理商不能将转让给他的应收帐款退还给出口商并收回已付收购款。但对于超过核准额度的应收帐款或因进出口买卖合同争议(如产品质量、交货等)引致的坏帐损失,保理商不负责赔偿并享有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国内保理借鉴了国际保理概念,但在业务操作上有一定特殊性。比如国内保理业务通常为单保理模式,即只有一家保理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受让应收债权。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对出口商一般无追索权,在融资租赁国内保理业务中,保理银行为规避风险,在很多项目中设立有追索权保理,要求租赁公司回购银行已支付但尚未回收的融资款和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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