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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融易学租赁研究院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融资租赁债权资产三类资产的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
中基协明确,在此次发布PPP项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三类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工作细则,后续还将按“成熟一类制定一类”的原则,继续制定、发布其他大类资产尽职调查工作细则。
重点包括
1、明确尽调最低要求: 本次发布的细则之前公开征求过意见,在之前交易所及报价系统已发布的确认指南及披露指南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尽调的要求。 本细则的规定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的最低要求。
2、明确融资租赁及应收账款类基础资产的尽调方法及抽样比例: 尽职调查范围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入池资产。原则上, 对于入池资产笔数少于 50 笔的资产池,应当采用逐笔尽职调查方法; 对于入池资产笔数不少于 50 笔的资产池,可以采用抽样尽职调查方法。
入池资产笔数在 50 笔以上,1万笔以下的,抽样比例应当不低于5%,且笔数不低于50 笔;入池资产笔数在 1 万至 10 万笔之间的,抽样比例应当不低于5‰,且笔数不低于 200 笔;入池资产笔数在10 万笔及以上的,可结合基础资产特征和对筛选基础资产所依赖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验证的结果,自行确定抽样规模,且笔数不低于 300 笔。
3、明确分散度: 对于融资租赁类基础资产,尽调结论应充分支撑基础资产池债务人集中度较高的合理性, 并应当设置有效的风险缓释措施。 对于融资租赁类资产,基础资产池中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务人数量低于 10 个,或单个债务人入池资产金额占比超过 50%,或前5 大债务人入池资产金额占比超过 70%。上述债务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合并计算。
而对于应收类ABS,则没有对集中度提出较高要求,但实务中单笔资产金额较大的项目也有不少,部分银行贸融类的项目,应收账款笔数不超过10笔。
4、上述机构及其人员 违反本细则、相关约定、承诺或者协会其他规定的,情节严重的 ,协会可相应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 公开谴责、暂停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协会可视情况,将违规机构、人员移送监管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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