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布融资租赁业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租赁企业最高可获3000万元奖励
2017-12-14 10:28
近日,为鼓励租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集聚与发展,拓展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厦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发布联合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租赁业发展办法财政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提出,扶持对象是指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厦门片区)内依法注册成立或为厦门域外迁入自贸区厦门片区的融资租赁企业法人。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奖励包含落户奖励、增资奖励、业购租房补贴、业绩奖补、业务增信补助。
根据去年发布的自贸片区租赁业发展办法,对在厦门市新设立或从厦门域外新迁入的租赁法人企业,根据其到资情况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在厦门域外的租赁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总部营运中心或区域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时,还对年实际租赁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租赁企业实施配套业绩奖补。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向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财政和金融服务局直接提出申请,由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财政和金融服务局审核并先行给予兑付,再通过市区财政结算,由受益财政分担。融资租赁企业在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时段的次年4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原则上不再追溯。2016年度的申报时间可顺延至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