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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将融资租赁涉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作为监管重点

2024-12-27 14:14
| 本文由租赁杂谈公众号整理发布,转载请在文首注明出处
近年来财政部公布的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中,多次涉及地方融资平台通过融资租赁融资,造成新增隐性债务的情况。
近日,在财政部、工信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地方债务管理不够严格问题的整改情况》中,金融监管总局指出:
强化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并将涉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作为监管重点。
一、将融资租赁涉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作为监管重点
近日,审计署官方网站公布《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报告在有关附件中公布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 关于地方债务管理不够严格问题的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指出:
1、“地方债务管理不够严格”问题包括2个方面:一是违规举借债务尚未全面停止;二是拖欠账款有所新增。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部分地方受经济基础薄弱叠加土地出让收入下滑、融资平台“造血”能力差等因素影响,从信托和保险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多种渠道违规举债、虚假化债,也反映出政绩观、债务观仍然存在偏差。
2、金融监管总局分类推进整改:对信托、保险以及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机构提供的融资,认真履行行业主管和指导监督责任,督导有关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加大清偿力度,研究制定加强保险资管公司债权投资计划规范管理、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等政策文件,推动相关金融业务回归本源,防范地方国企借道此类业务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下一步工作安排中,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排查信托公司、保险资管机构债权投资计划业务,严禁通过各种形式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指导各地强化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并将涉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作为监管重点;指导金融机构加快落实金融支持化债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存量债务做好接续和置换,严格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融资平台提供新增融资,稳妥处置存量涉众债务,制定涉众风险应急预案。

二、多省市严禁融资租赁公司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近年来,融资(金融)租赁监管方面频频发布监管要求,禁止租赁公司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2022年8月,河南省将下述业务纳入“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严禁新增、逐步压降以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业务。

2022年9月,上海市金融局在监管信息平台上向融资租赁公司发布了《关于做好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专项排查的通知》。

2022年10月,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严禁开展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的通知》,严格要求辖区租赁机构不得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

具体要求上,一是要完善尽职调查,建立重大项目风险评估机制,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不得违法违规提供实际依靠财政资金偿还的融资。二是要规范租赁物管理,严格限制以不能变现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不得以公益性资产(包括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在建工程(包括未完工的不动产、构筑物)、未取得所有权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三是要强化资金投向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山东省,福建省、江苏省、重庆市、湖南省、湖北省等多地金融局也在其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文件(含监管办法、指引、细则等)中明确: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者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文章来源:租赁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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