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外汇管理政策详解
2016-05-25 14:55
供着创新性的融资产品。国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分为三类,即银行业监督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类公司”)。
目前,国内融资租赁类公司跨境投融资主要通过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借款两个渠道,境外资金流入均呈现成倍增长态势。
融资租赁业外汇管理现状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中,给予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融资渠道主要包括外债、对外债权、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三种。首先,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在 “净资产×10-风险资产”的外债额度内,向境外融通低成本信贷资金。
但对于个别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10-风险资产”的外债额度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归集额度,都难以有效满足其日益扩大的境外融资需求。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跨境资金渠道方面,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借用短期外债指标需要经过外汇主管部门核准,借用中长期外债需要发改委对项目融资进行更严格的审批,因此凭借境外债权融资吸纳低价资金可谓困难重重。另外,和外资企业一样,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同样可在所有者权益的30%限额内向境外关联机构放款。
营运资金渠道方面,具有集团规模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将境内机构纳入现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框架,构建外币资金池,实现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另外,拥有跨国集团背景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可纳入到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框架中,从而有效盘活集团内部的海内外资金。
但对于个别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10-风险资产”的外债额度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归集额度,都难以有效满足其日益扩大的境外融资需求。
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由于拥有银行背景,因此一般被纳入非银行金融机构范畴,在相关外汇管理政策方面与一般“企业系”融资租赁公司存在差异。但对于个别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10-风险资产”的外债额度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归集额度,都难以有效满足其日益扩大的境外融资需求。
跨境双向投贷资金渠道需求
海外融资方面,由于国内及国际金融市场存在各自的便利性,且不同种类资金在价格、流动性及风险上各有其比较优势,因此,随着国内融资租赁业日益增长的项目规模,出于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红利的目的,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额度管理方式改革的需求日益强烈:一是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对提升外债额度有迫切需求;二是内资租赁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对简化短期外债指标核准流程的需求。
对外债权方面,随着我国融资租赁业海外扩张力度的加大、海外资源利用度的加深,实现境内投贷资金充分进行全球化配置的需求更加迫切。目前国内中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外放款额度仍需提升,金融租赁公司的放款渠道也有待打通。
综上,配合跨境股权投资资金渠道的完善,构建跨境双向投贷资金渠道,逐步改变目前跛行或半跛行的跨境投融资外汇政策局面,就成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提升资金配置效率的关键。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渠道需求
近年来,境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发达国家(例如:爱尔兰、新加坡)设立子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数量和项目规模急剧扩大,目的是利用当地政策红利和资金优势逐步构建起集团型企业结构。集团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其特有的业务模式,扮演着为集团内部成员盘活企业资产、提供资金融通及产品营销服务的关键角色。而要让这一核心正常运转,是需要外汇政策进行支持的。
目前,由于金融租赁公司的“禁入”和“企业系”融资租赁公司受上年成员企业外汇收支规模1亿美元的门槛限制,集团企业还无法享受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政策,难以实现内部资金的有效流转,因此实现集团成员的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是融资租赁业提升境内外币资金流转效率和打通跨境投贷资金双向流动渠道的又一重要需求。
金融市场工具交易渠道需求
除前述几个主要需求外,金融租赁公司由于其在我国特有的介于“企业系”和“金融系”间的行业属性,导致其在享受政策优惠时也陷入受到双面限制的尴尬境地,不能有效地利用市场资源进行风险控制。因此,对于搭建金融市场风险对冲工具的交易渠道所涉及的外汇管理进行改革创新,有助于缓解金融租赁公司“只能看清问题,不能解决问题”的企业风险管理现状。